房主通过多家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产,买房人通过甲中介公司看房并签订《看房协议书》,最后却通过乙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中介公司将买房人起诉到法院,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甲中介公司带郭某看了丁某在多家房产中介公司挂牌销售的房屋,并签订《看房协议书》一份,其中格式条款约定郭某或郭某的代理人、亲属、朋友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通过中介与其提供的房屋业主达成交易,成交该房屋,均视为房产中介完成了居间服务,郭某即构成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支付协议约定佣金的两倍作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其后,郭某通过乙中介公司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中介公司认为郭某违反了《看房协议书》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看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案涉房屋并非通过甲中介公司进行独家销售,郭某在首次看房后既未表现出明确的购房意愿,亦不存在逃避中介费的恶意,而是在了解到乙中介公司出售同一房屋的消息后,对两家公司进行综合比较,最终选择通过乙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并支付了报酬。对甲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合意,当事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看房协议书》约定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其本意在于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相应的佣金。房屋交易市场中,格式条款已成为中介服务合同中的常见条款,在中介公司已对该条款尽到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条款。至于买方是否构成“跳单”从而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首先应当举证证实买方在最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利用了该中介公司的信息和服务并绕开了该中介公司,本案中甲中介公司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买方作为消费者,通过对多家中介公司服务满意度、中介报酬费等因素综合比较后作出最终选择,是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而非属于为了逃避支付中介费用选择绕开中介直接交易的“跳单”行为。
案例编写人:肥城市法院 武艳艳
原标题:《买房人先后通过两家房产中介公司购买房屋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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