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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将施行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4种解决途径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2-4-13 8:56:51 阅读:4533

    4月10日,记者从日照市卫生局获悉,《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据介绍,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进行调解。

    ●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根据规定,市、区县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医调会负责市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区县医调会负责本区县所辖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会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医调会的组织和工作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建立医患沟通制度

    办法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医务人员对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的医疗机构报告。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解决医疗纠纷有四种途径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四种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调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1万元至15万元的,应当选择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会应当及时受理。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外,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扰乱医疗秩序要担责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当依法表达意见和主张权利,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患方参与处理医疗纠纷的人数应当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

    据介绍,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和重要档案资料的;在医疗机构内打横幅、摆花圈、焚烧纸香、摆设灵堂等举行各种祭祀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医疗秩序的;围堵、封闭医疗机构的主要出入通道不听劝阻或侮辱、威胁、恐吓、殴打、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社会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不听劝阻的均属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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